|
 |
大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公告
发文日期:92年07月21日
发文字号:贸经授贸字第○九二二○○二一七四-○号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大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九条第一项
第一款。
公告事项:
一、为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并方便各界了解大陆物品开放进口项目及其相关规定,大陆物品输入管理,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由农、工产品正负面两表并列之方式,改依「台湾地区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办理。在「台湾地区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W0」代号者,为「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列有「MP1」代号者,属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其余未列有「MW0」或「MP1」代号者,为「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
二、上述列有「MP1」代号之项目,由于其详细品目无法于「台湾地区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一一列出,故另编入「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据以执行。表列项目,其CCC号列后加注「EX」字样者,表示该号列项下仅开放进口符合该中、英文货名之大陆物品。另表列「特别规定」包括「MXX」及「NXX」两项。
三、本部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除「台湾地区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121」(由贸易局签发输入许可证)之项目,及「台湾地区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P1」(即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且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特别规定」栏列有「MXX」代号之项目,应向本部国际贸易局办理签证外,其余项目免办输入许可证。
四、前项适用免除输入许可证措施之进口人,包括:
(一)经国际贸易局核准登记为出进口厂商者。
(二)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
(三)已立案私立小学以上学校。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范围以内者。
(五)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及驻华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在华外交等机构与人员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六)其它进口人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其离岸价格(FOB)为美币二万元以下或等值者。
五、输入大陆物品,应依「台湾地区输出入货品分类表」、「限制输入货品、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汇总表」、「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经授贸字第○九一二○○二一七二-○号公告同时停止适用。 |
|
|